新華社北京8月26日電 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一些地方的稅務機關自行以稅收管理某項內容命名的不規范外設機構都應撤銷,改為內設部門,并調整管理職能。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26日在全國稅務系統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對于基層稅務機構的設置,稅務總局作過明確規定,但是目前仍存在著一些基層稅務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備不規范的問題,既影響工作效率,又給納稅人帶來了諸多不便。
他說,基層稅務機構設置要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目前的納稅環境、納稅人狀況和稅源分布情況,要有利于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納稅人多、稅源大的地方,要有相應的機構進行管理和服務;稅源小、零星分散的地方,要撤并、收縮機構,依法實行委托代征。
他說,按照上述原則和國家行政級次規定,稅務系統對外稱謂應統一為稅務總局、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某某稅務局稽查局,不同行政級次按規定設置相應的稅務機構。同時要規范內設機構的職責,形成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運行機制。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26日在全國稅務系統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指出,對于基層稅務機構的設置,稅務總局作過明確規定,但是目前仍存在著一些基層稅務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備不規范的問題,既影響工作效率,又給納稅人帶來了諸多不便。
他說,基層稅務機構設置要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目前的納稅環境、納稅人狀況和稅源分布情況,要有利于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納稅人多、稅源大的地方,要有相應的機構進行管理和服務;稅源小、零星分散的地方,要撤并、收縮機構,依法實行委托代征。
他說,按照上述原則和國家行政級次規定,稅務系統對外稱謂應統一為稅務總局、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某某稅務局稽查局,不同行政級次按規定設置相應的稅務機構。同時要規范內設機構的職責,形成分工明確、協調配合的運行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