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近日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原則上不再審批煤礦和地下開采非煤礦山項目,確需批建的項目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并通過審批。
據了解,上述規定是針對棗莊市防備煤礦“7·6”重大火災事故和濰坊市昌邑正東礦業有限公司“7·10”重大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問題而制定的。
根據意見,山東將提高辦礦標準,省內原則上不再審批煤礦和地下開采非煤礦山項目,確需批建的,煤礦必須達到45萬噸/年以上,鐵礦必須達到30萬噸/年,金礦必須達到6萬噸/年,且必須通過省聯席會議聯審報省政府審批。暫停審批新建石膏礦山。所有地下開采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核發。
在事故責任追究方面,對重大、特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負責人;對較大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