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一部完善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將大大增強《反壟斷法》有關部分的操作性,使得這部關乎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經濟憲法’可以落到實處。”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采訪時,中國價格學會副會長、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原司長戴冠來說。
8月12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該稿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機關、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給予了明確的界定和詳細的規制。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是法定的反壟斷組織領導機構;具體承擔反壟斷執法任務的機構,則包括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等多個部門。
戴冠來表示,由于《反壟斷法》比較原則,很多規定顯得“粗線條”,直接落實比較困難,因此需要國務院制定法規、執法部門制定規章,以指導實施。根據分工,國家發改委主要承擔起草《反價格壟斷規定》的工作。
《反壟斷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國家發改委同時啟動了《反價格壟斷規定》的起草。作為權威價格專家,戴冠來參與了征求意見稿的起草工作。
“這次也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過去6年價格執法的經驗,并非憑空起高樓。”戴冠來說,2003年國家發改委即依據《價格法》制定《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6年來已據此查處多起價格壟斷案。
“成品油”是否適用反價格壟斷規定
“最近有一種說法——成品油市場不適用反價格壟斷規定,我不贊成。”戴冠來表示。
國家發改委發布《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次日,即有石化業人士接受媒體采訪稱,“目前油價基本由國家管制,因此很大程度上不適用該規定”。
持這種看法的人士,援引的是《反壟斷法》第七條: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并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此外,在界定價格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都建立在市場競爭的基礎上,上述人士認為,這意味著《反壟斷法》有關反價格壟斷的規定,主要針對競爭行業里的市場化價格壟斷行為。由政府制定價格、帶自然壟斷性質的行業和市場并不受法律約束。
如果此說成立,依此類推,老百姓十分關注的水、電、氣等政府管制的 公用事業(行情 股吧)價格和郵電通信、鐵路、航空等服務價格,將都不適用《反價格壟斷規定》。
“的確,從《反壟斷法》的規定來看,政府制定的價格是否在其調整范圍內,法律本身并未明確規定,但并不意味著成品油這樣的市場就不適用《反壟斷價格規定》。”戴冠來說。
政府制定價格包括兩種,一為政府定價,一為政府指導價格。比如成品油市場,盡管國家發改委規定成品油價,但只是一個指導價,實際售價可圍繞一定區間浮動。留出一定浮動區間,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企業競爭,令消費者受益。
戴冠來指出,如果兩大石油企業串通起來,達成價格壟斷協議,一致維持浮動區間內的某一價格,自然就觸犯了《反價格壟斷規定》。所謂價格壟斷協議,是指兩個以上經營者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達成的,在價格方面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是三種主要價格壟斷行為之一。
“不光是成品油市場,包括機票等政府實行指導價的行業和市場,都可能存有類似情況,也都應該適用《反價格壟斷規定》。”戴冠來說。一個典型案例是,今年5月初,國家發改委開始介入調查中航信涉嫌操縱機票漲價案。
事實上,《反壟斷法》第七條同時也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但對于這條規定,《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并未過多涉及。戴冠來認為,應該進一步詳細說明相關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增強執法中的可操作性。
政府制定價格的行業引爭議
“水、電、煤氣、成品油、通信網絡,如果這些跟老百姓關系最密切的產品和服務的價格,都不能受到法律的約束,將是《反壟斷法》的悲哀。”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經濟法室主任王曉曄研究員說。她是《反壟斷法》立法的重要參與者,發改委在起草《反價格壟斷規定(征求意見稿)》過程中也多次征求她的意見。
對于由政府制定價格的產品和服務,《反壟斷法》立法過程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所有價格行為不分性質,都應受到法律調整;另一種意見認為,由政府制定價格的產品和服務,一般應不在法律調整范圍內。而最終形成的《反壟斷法》第七條,是對這兩種意見的折衷。
在王曉曄看來,水、電、氣等價格固然由政府制定價格,但在定價的過程中,企業對成本、利潤等作評估后,上報價格至發改委批準備案,企業實際擁有相當大的主動權。比如最近各地爭相提高自來水價,理由是供水成本太高導致虧損。但有關報道也顯示,供水企業實際上存在經營管理不善、人力資源成本過高等問題。
現行《價格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作出了具體規定,并要求通過“聽證”程序聽取公眾意見。但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處于弱勢地位的公眾,對處于壟斷地位的公用事業的價格基本沒有話語權。正因為如此,價格聽證會被戲稱為“漲價會”。
王曉曄認為,《價格法》對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約束作用不大,凸顯出通過《反壟斷法》對其進行規制的必要性。“如果管不了這些跟老百姓利益密切相關的價格,《反壟斷法》的執行效果將大打折扣。”她說。
盡管很多學者都發出類似呼吁,但由于法律對此并未明確,學者們也承認,可能執行起來非常困難,期望值不能太高。“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立法的過程中對此都有所回避,國務院恐怕也不容易解決。”一位曾參與立法的專家說。
戴冠來認為,《反壟斷法》雖對政府制定的價格未作出明確規定,但重點強調相關經營企業“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比如,電價由政府定價,但電表并非政府定價。如果電力公司利用其控制地位,強制要求居民購買某種品牌的電表并規定價格,則涉嫌違反反價格壟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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