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已獲通過,原油天然氣稅率將調整至銷售額的5%-10%,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率的部分調整,由國務院決定。此外,第五條、第六條合并作為第四條,修改為:“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
第四條作為第五條,修改為:“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于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依照條例繳納資源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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